签发人:窦华港 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区县建委及各有关单位: 按照《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29号)等有关规定,为确保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满足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方便使用单位进行装修装饰,减少浪费,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当严格按照本标准实施初装修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本标准所称初装修,是指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在进行装修及室外场地工程施工时,按本标准所达到的施工程度(交付标准)。 三、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实施情况的实地核查。 四、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五、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拟定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应明确非经营性公建初装修设计内容和要求。 六、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任务书要求,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初装修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要求(含留给面层装修的尺寸余量及对面层装修的基本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对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工程监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七、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实地核查。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核查,达到交付标准的,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八、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实施初装修的工程,具体交付标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住宅和其他公建合建的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 1、整体建筑外檐、屋面工程、外墙饰面、外门窗等工程应设计、施工、安装到位。 2、与住宅或其他公建共用的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卫生间等公用设施装修应设计到位,施工一次完成。 3、非经营性公建房屋内地面铺贴瓷砖,墙面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吊顶或涂刷涂料,卫生间安装卫生洁具。给排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量。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应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内门窗安装到位。 (二)独立设置的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 1、建筑外檐、屋面工程、外墙饰面、外门窗及消防、中央空调系统等公用设施应设计、施工、安装到位。 2、楼(地)面工程,应完成找平层,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蓄水试验。 3、顶棚及墙面,完成抹灰或基层找平工程。抹灰或基层找平可不做至吊顶内,吊顶施工可纳入再装修项目。 4、内门窗工程,有节能、无障碍、防火及其他特殊功能要求的工程应一次设计、安装到位。如按使用功能不安装门、窗的,应预留洞口,标出预留的位置。 5、给水、排水、中水、供热、电力、弱电等配套管线,应按设计文件规定内容,完成管线安装,并按规定进行通水、通球、压力、绝缘、接地等相关试验,并做到给水、排水、中水、电、暖等设施独立计量使用。有接入有线电视、电话、网络、安全监控等弱电配套要求的,弱电配套设施安装到位,并具备使用条件。 6、学校、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等按规划或行业标准要求设置的室内体育馆、活动场馆或康复室等,应按设计文件规定内容建设,预留安装活动设施位置。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应结合医疗相关规定及使用单位要求,预留污水处理池及医疗垃圾存放房间,并预埋相关设备安装的孔洞。 垃圾转运站、公厕和环卫清扫班点等环卫设施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结合环卫机械设备安装需求预留安装场地。 7、根据行业标准或设计规范需要安装电梯的,应按照设计文件规定完成电梯安装。 8、建筑物外甬路、绿化、路灯等应按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室外操场及活动场地应完成场地平整。 九、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公建配套费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参照本标准进行建设并应当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十、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标准下发前,已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相关建设和交付标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配套 标准 通知 (共印100份)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5月29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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