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刘翠乔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 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 为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管理,提高我市机械化施工能力和水平,保障施工机械的安全正常运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机械管理,确保建筑施工机械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起重机械、掘进机械、桩工机械等纳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建筑施工机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起重机械、掘进机械、桩工机械等主要建筑施工机械的使用、安装(拆卸)、租赁、检测、监理等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机械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机械的市场准入管理,建立数据库和淘汰目录发布。市、区(县)两级建设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一)设置相应的建筑施工机械管理机构; (二)配备专职的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管理人员; (三)制定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完善的操作规程; (四)建立对建筑施工机械购置、租赁、安装、使用、维修、养护、安全管理等的台帐和档案; (五)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负责。 安装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建立安装(拆卸)技术档案,并对安装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七条 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 第八条 检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的检验检测业务,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并对检验检测质量负责。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负责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的监理工作。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和多班作业的大型施工机械操作实行机长负责制,应当定机、定人、定岗位,填写运转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机械状况编制维修计划,定期对施工机械进行修理和维护,保证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凭有关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机械登记,取得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统一编号和IC卡后方可使用。编号要在建筑施工机械的显著位置进行标志,做到编号、IC卡与实物一致。 第十三条 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施工机械应当具有制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检测证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统一编号和IC卡。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建筑施工机械淘汰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在本市使用: (一)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列入本市建筑施工机械淘汰目录的; (三)超过制造厂家或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 (四)经检验或评估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六)不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 第十六条 对建筑施工机械的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单位、租赁单位、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违反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市建筑施工机械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施工机械△ 管理办法△ 通知 (共印100份)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1月30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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